日本政府辩护人在法庭上称,中国的受害者本来没有向日本政府索赔的要求,是日本律师到中国发动中国受害者起来到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因此,为了在法庭上驳斥日本政府辩护人的怪论,日本律师邀请早年才从事民间索赔运动的童增先生,到日本法庭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

                                           我 的 证 言

一、我的经历和现在的地位

    我于一九八九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毕业以后分到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书,在这个时候就提出了一些理论方面的研究,后来又转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从事老年法律方面的研究,副研究员;一九九八年在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部门经理,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现在是中祥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附件1)。

二、中国受害者的苦难经历和对民间索赔的认知过程

    在日本侵华时期,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我的父亲小的时候在中国武汉,在一个大家庭里,非常美好,但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之后,整个家庭的命运随之而改变,在一次日本飞机轰炸武汉时,我父亲与家人四处逃窜,父亲跑到一个大坑中的小坑里,才幸免于死,但小坑外的大坑边缘被炸死两人;后来在武汉的房子也被炸,很多宝贵的藏书、字画等毁于一旦。从此以后我的父亲随家人四处逃难,逃到中国衡阳,为了躲避日军飞机轰炸藏在树林里,而日机却往树林里俯冲疯狂扫射,结果一些中国平民被打死或被打伤;逃难到中国桂林,躲日机时藏在山洞,结果日机在山洞口投放燃烧弹,使滚滚浓烟扑进洞内,我父亲及家人、还有很多中国平民忍受不了烟熏拥出洞口,还没瞠开眼睛,又有日机飞来,这次是炸弹和机枪扫射,死伤无数。后来到了重庆,防空警报拉响时躲进防空洞,日机对重庆各处防空洞洞口了如指掌,我父亲及家人躲避日机有了一定经验,重庆是山城,山很多,日机来时就往山上跑,避免了曾经躲避过的大隧道惨案,这次惨案死伤重庆平民一万余人,战后10多年,我父亲只要听到火车汽笛声和汽车喇叭声,就会受到惊吓,以为又是日本飞机来了。当然我父亲及家人遭到日本侵华时受到的伤害,比起中国其他千千万万受害者可以说是比较轻的,是不足挂齿的(附件2)。后来我从事民间对日索赔活动,我父亲在精神上给予我很大的支持。

    中国发现的第一位名叫侯冬娥的慰安妇的状况就比我父亲要悲惨的多,由于她被日军糟蹋了,战后几十年都受到村里人的歧视,1992年我把侯冬娥的索赔要求提交给日本驻中国大大使馆后,我派了中国《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李秀平女士到山西去找她,发现她孤独一人住在一个破窑洞里,全部家具加起来不过几十元人民币,侯冬娥到了晚年每年的粮食不够吃,每天只吃两顿饭,下午4点钟睡觉,第二天上午10点起床,目的是睡着了可以少吃一顿饭,她几次都想自杀,后来知道可以向日本提出索赔要求,才打消了自杀念头;但是她不仅没有盼到索赔成功的这一天,而且也不可能到日本来出庭,因为她几年前已经含冤而死(附件3)。中国武汉另一位名叫袁竹林的慰安妇,战后多少年心灵深处的伤害难以抹平,精神折磨直至心理也有所变态,对男人都不喜欢,连自己的外孙几乎都没抱过,而且她过去的事情还泱及的自己的下一代,她的养女小毛1993年11月9日给我来信时谈到“我跟着她生活20多年也受到了歧视,60年代初我读中学期间同学曾骂我:上梁不正下梁歪,……在当今日本政府没有公开赔礼道歉之前,我不想在工作单位传开,我怕!”(附件4)。 还有几位战后留在中国的韩籍慰安妇1993年向我叙述到,当年日军不让她们怀孕,将她们的子宫也切除掉,使她们终身不能生育,如果需要她们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出庭作证,除非她们死了(附件5)。

    中国受害者为什么战后过了这么多年不提出民间对日索赔要求呢?这是因为在二战结束后,当时在中国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在1952年与美国、英国一起与日本签定了旧金山合约,合约中放弃了赔偿要求,但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是不承认的。战后50年代到70年代,特别是在中国当时的环境下、再加上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于战争受害人来讲,对自己个人的权利意识不是很了解。到72年的时候中国政府也考虑到日本人民也是战争受害者,我们提出战争赔偿会增加日本人民的负担,因此宣布放弃战争赔偿要求;但是这种赔偿要求,需要明确的是只是放弃政府间的赔偿要求,并没有放弃民间的个人受害赔偿要求,实际上就把个人受害赔偿要求保留下来。作为中国的受害者来说,由于当时对国际法不了解,对这个问题一直认为是全部放弃了,再加上中国国内的具体情况,极左的路线,外交方面也比较封闭,很多国家对中国进行封锁,中国也没有跟美国等一些国家建交 ,再加上中国在法律方面不完善,在这个时候,中国受害者的确不知道自己还有权力要求赔偿,有少数受害者就是知道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应该怎么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通过什么渠道来要求日本政府赔偿。

三、 开始关注战争受害赔偿的始末

   作为我对战后的受害赔偿是什么看法呢?因为我1982年大学毕业后开始从事教学工作和研究工作,主要是做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发表了一些关于法律、经济和科社方面的论文(附件6)。在一九九零4月的一天中午饭后,看到中国国内上海的《报刊文摘》(附件7),上面有一个关于欧洲重提战争赔偿的报道,如果东西德国统一,国家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两个国家变成了一个国家,以前战胜国分别对两个国家放弃赔偿,现在两个国家统一为一个国家以后,各国受害者可以纷纷向统一后的德国提出赔偿。我看到这个消息后,激发了我的创作灵感,中国是当时遭受日本侵略最大的一个受害国,日本是不是应该赔偿中国,我通过到北京图书馆,北京大学查询很多有关资料,写了一份万言书,第一稿的题目是“从欧洲提出受害赔偿对中国的启示”(附件8);第二稿的题目叫《中国要求日本受害赔偿刻不容缓》(附件9),政府虽然放弃了赔偿要求,但是民间赔偿要求保留了,我们现在提出受害赔偿要求是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是符合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的。我写了万言书之后,上书到人大,通过新闻报道之后(附件10)。 我相继收到了一万多封全国各地的来信(附件11),得到了中国各阶层强烈的支持,反响非常强烈,大家都一直认为日本对中国受害者赔偿是天经地义,是不可推辞的,是完全应该的。也有很多中国人认为,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非常的难得,对受害人来说当年受到日军的伤害是非常之大,对他们进行赔偿,这是理所当然的。众多中国受害者也顿时豁然开朗,知道了依据一些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可以向日本政府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当时很多受害者从中国各地来到北京找我,武汉一位名叫陈忠义的老汉,当年他妹妹被日军抓走后一去不复返,他到北京为了找到我,在北京火车站地上睡了5个晚上。

四、 中国受害者多年来向日本大使馆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

当发现有这种权利的时候,大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时候,国内有些媒体报道特别强调了政府赔偿与民间赔偿区分开来,这样中国的广大老百姓就知道了自己有这个权利向日本政府进行索赔(附件12),在这个时候,中国受害者就纷纷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要求。当时我在中国老龄委工作,还被评为副研究员(附件13),接触老人较方便,而受害者又都是老人,她们找到我的时候,我让他们把索赔材料寄给日本大使馆,并把日本大使馆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告诉他们;日本大使馆也承认已接到中国受害者的索赔要求信件和电话是非常多的,我也两次去日本大使馆代表受害者(特别是慰安妇)向日本政府提出受害赔偿,并且要求日本大使馆给予答复。但是我们中国受害者大量把索赔材料递交或邮寄给了日本大使馆,日本大使馆一直强调是转交给了日本政府,但是日本政府却不尊重中国受害者的人权,无视中国受害者的受害赔偿要求,采取拖延的政策,一直不理睬,连一个答复都没有。中国受害者感到万分痛苦和愤怒,想不到日本政府是这样的可耻和无赖。中国西安慰安妇之子孙玉彬于1993年7月17日下午到北京来找到我,还带着一个小女孩,他说他给日本大使馆寄去的索赔信为什么不答复,他问我日本大使馆怎么去,他随身带的帆布包里有一瓶汽油,要去自焚以示抗议,我当时在马路边上,我劝了他两个小时,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为身边的小女孩着想,后来他想通了表示要长期跟日本鬼子斗争(附件14)。

五、 我把中国“慰安妇”索赔要求向日本大使馆提出的经过和结果

早在一九九二年的八月七日下午四点,我与日本驻中国大使馆的公使斋腾先生约好了送一份索赔材料,我去了以后,但斋腾公使不在,接待我的是光冈先生,他是一位使馆的工作人员,我把慰安妇的要求受害赔偿的材料交给了光冈先生,光冈先生给我留下了一个收到这份材料的条子,证明收到了我的材料,我当时要求一个月之内给我答复,光冈先生接受了要求(附件15)。当时各媒体都报道了此事(附件16)但过了一个月之后,一直没有答复,一个月之后又过了几天,我的一位同仁给他打电话,问为什么不按我们的要求给我们答复,当时光冈先生请示了很长时间,回答说,你们的材料我们已经转交了日本政府,他们正在研究,我的那位同仁叫李定国,他问为什么不答复给我们,光冈先生说那只是你们的意愿,只是你们的意思(附件17)。后来我们的要求一直没有答复,这说明了中国受害者多少年来一直在要求索赔,要求日本政府给予答复,但日本政府一直不予理睬,一直到今天,日本政府对中国受害者提出的要求还没有一个答复,因此,当时我们就决定委托律师起诉日本政府(附件18)。

六、 委托日本律师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经过

    在上述情况之下,我们通过日本大使馆向日本政府索赔的路子给堵死了。我们想到找律师打国际官司,因为我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读了三年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是经济法(附件19),自然就会想到找律师起诉日本政府,从1993年开始,我就找到中国的律师,其中也有我的研究生同学,但都没有结果;又委托香港的朋友和美国的朋友找律师,很多国内外记者采访我时提到打官司时,我回答正在找律师,而且也拜托海内外记者帮我找正直的律师。因为我熟悉的记者很多,其中有位日本共同社记者河野先生(附件20 ),从1992年开始采访我,我们之间很熟悉,他后来也知道我想找律师,到了1994年的时候,河野先生打电话,说有位名叫小野寺利孝的日本法学家,很正直,想见见我,可以帮我们打官司,他在日本也知道我从事的活动,我听了以后半信半疑,日本人怎么可能帮我们打官司起诉自己的政府;但我见面之后,使我永远不能忘记的是他表示,就日本侵华时给中国带来的深重灾难,他以前在日本了解很少,但到中国访问时才发现中国的受害程度远比他以前预想的要大的多,他愿意代理中国受害者打官司,当时他50岁,可以打到60岁,我当即表示可以代表受害者委托以小野寺利孝为首的日本律师起诉日本政府,讨回中国受害者的公道,目的是通过日本法院的判决,来伸张中国受害者的权益,让中国受害者当年被日军残害的案例与罪行公布于众。同时我们也委托了香港律师何俊仁先生,帮助另一位名叫袁竹林的中国慰安妇打官司;中国湖南的一位胡良侣的慰安妇和山西的一位叫李秀梅的慰安妇,我们也委托了美国华裔林翠玉女士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控诉日本政府。

七、对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感想和看法

    经过数年马拉松式的诉讼,我们对于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关于中国慰安妇的判决,作为我个人来讲是感到非常震惊,为什么震惊呢?

    一是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无视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二战后,德国对受害者进行了多次谢罪和大量的赔偿。慰安妇问题是国际公认的对女性的性虐待,属于战争罪行。既然是战争罪行,对加害者的犯罪事实的认定,除了承认事实之外,还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从现在日本法院驳回这个判决情况来看,是不合法的,违反了国际法规定,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这种判决实际上给世界的和平和惩罚战争犯罪带来了一个很坏的案例。我们要维护世界和平,首先就要对一些所犯的战争罪行进行彻底的追究,但现在这么判决就是纵容了这些犯罪罪行,尤其是对女性的性虐待,这对以后预防战争犯罪,预防这种历史的犯罪罪行是非常的不利的,留下了一个很坏的案例。

    第三点,从人道主义来讲,这是极不人道的,作为任何女性来讲,她受到了虐待,从她的心理来讲,是终身的,从人性的角度来讲,是对人性的一种扼杀。

    第四点,加深了中国对日本政府的不信任感,对日本政府产生更大的厌恶感,中国的受害者在当年日军侵略中国的时候,受害是最深的,当时被强迫做慰安妇的中国女性得到这样一个判决是悲痛万分,对中国的民间,对中国人民来讲也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在中国民间自然积累了更大的仇恨,实际上让中国人民永远都知道日本政府无视国际法,没有人性的对待中国的女性,加深了对日本政府的仇恨的情绪。

    第五点,这种判决为中日两国友好的发展设置了一个非常大的障碍,中日两国政府特别是中国政府希望和平解决战争遗留问题,但日本法院的这种判决在中日两国发展的道路中设置了一个非常大的障碍,这说明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没有这种诚意排除中日两国友好发展的障碍,如果这个问题得到解决,那么中日两国的友好发展会更上一层楼。

    通过以上五点,从我个人来讲,中国受害者从提出赔偿要求到现在已经很多年了,得到这种被驳回的结果,是没有想到的,中国的其他市民知道这个消息后,非常愤怒,有的人也埋怨我们,不应该到日本打官司,日本政府是没有人性和良心,而这些慰安妇也不是日本法官的母亲和女儿,他们同样是没有人性和良心,日本的法院一定与日本政府一丘之貉,不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八、对高等法院的要求和期望

    从1991年到1994我们一直是在向日本大使馆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四年来一直不予理睬,从九四年以后,我们就转向由日本的律师和其他律师代表中国受害者起诉日本政府。但从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看,的确令中国受害者非常寒心,在此,我们要求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到中国来访问一下,了解中国慰安妇受害的真实情况,她们一生中经历了很多很多苦难,有的已经频临死亡,但愿她们的苦难历程能打动法官的心,能够改判东京地方法院的错误裁决,从战争受害者角度考虑,承认对中国妇女实行性虐待的事实,恢复中国受害者的名誉,给她们进行道歉和经济赔偿,让她们在晚年能了却这件苦难的心事,更好的安度晚年。


中国北京  童增
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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