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侵略亚洲战争责任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上)
2003年9月19日
王  工

鉴于:
▲日本国竭力争取成为政治大国、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碍难迈过的一道坎:亚洲十亿战争受害人及遗属迫使它不得不谋求与邻国、特别是中国民间实现政治和解,力求实现现代史上“加害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信任”。
▲日本国朝野和有关企业为解决“二战”遗留问题,以"二战盟友"德国为师实行“官民并举的和解”,建立日式“记忆·责任·未来”基金的可能性基本具备、条件基本成熟。
▲日本市民运动、传媒和旅日华侨爱国运动有如星火足以燎原。如日本民间和华侨展开花岗惨案送还遗骨,每年悼念活动;“强掳中国人问题思考会”“华侨中日交流促进会”“花岗案律师团”“中国人战争受害索赔要求日本律师团”等。他们为日中关系的懿言嘉行,必然彪炳千秋。
▲日本国政府对历史认识,对日中关系的政治基础,比较1972年外务省代拟首相田中在北京恢复中日邦交国宴上致祝词中的“我国给中国国民添了很大的麻烦”,不可比拟。
▲日本国政府对中国民间损害索赔,比较1992年中国7届人大5次会议提出第7和第10号议案,外务省扬言威胁:“中国人大如果通过,日中战争状态恢复”;日本司法借口1972年两国声明已经解决,不可比拟。
▲日本国政府1994年6月22日被迫确认中国劳工“移入”。帝国政府内阁会议1942年制定《关于华人劳务者内地移入件》,谢天谢地,继承者半个世纪后终于承认。
▲前村山首相1995年承认和正视过去对亚洲近邻进行侵略和殖民统治的史实,表示深刻反省和道歉。
▲小泉首相2001年10月破天荒访问了卢沟桥抗日战争纪念馆,并发表承认侵略、反省战争、表示哀悼和道歉的谈话。
▲日本国政府不能不应对在美国日企的众多索赔诉讼中的损失压到最低限,特别是美国司法,一旦判决日企诉讼败诉,不排除查封日企资产;它同样不能不运筹通过和解手段,对在华的众多日企凡涉虐役中国劳工如香港法院的西松公司案,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高院的劳工索赔案等,一旦日企判败而不支付,为什么中国包括台、港、澳的法院不会依法查封日企资财?
▲日本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官房长官福田康夫2003年先后来华推销列车新干线。东京至大阪的东海边,新干线,时速300公里,采用动力分散式制动系统。这一技术经半世纪考验无疑世界先进。但它能否在中国长达1300公里的京沪线上“90%的可能选用”,中国国民情绪,互联网上亿万人的签名抵制,日本千万不宜漠视的。
▲据悉日本国议会正酝酿讨论对华民间损害赔偿立法,如《战时强制被害问题解决促进法案》。
▲日本国司法,不乏有正义感的法官,已经判裁:“日本国立法不作为”,“明显违反正义,命令政府(对刘连仁)的不法行为进行赔偿”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2000年11月29日,东京高等法院公布第5746号花岗上诉案和解条款。
平成九年(礻)第5746号损害赔偿请求控拆(上诉)事件
控诉人   耿谆   外加10名
被控诉人     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一、 当事人双方再次确认平成2年(1990年)7月5日的
“共同声明”。(王按:《声明》原文一:中国人在花岗矿山营业所现场所受苦难,是起因于根据内阁决议而进行的被强掳、被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鹿岛认识到作为企业所负有的责任。对有关中国人幸存者以及死难者家属表示深切的谢罪之意。)但是,被控诉人主张,上述“共同声明”并非承认自己负有法律责任,控诉人等对此予以了解。
二、被控拆人,为了解决上述“共同声明”中第二项所记载问题,向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以下称“利害关系人”)信托5亿日元(以下称“本件信托金),作为一种对在花岗出张所受难人(以下称“受难者”),予以祭奠等的表示。利害关系人接受这笔费用,控诉人等对这一信托表示同意。(下略)
▲东京高等法院第17民事部审判长新村正人、审判官宫冈章、田川直之在花岗案和解过程中还发表了《所感》等可圈点的言论(摘要):
“最近,关于处理战争问题,备受关注,积极地解决方式正成为世界的潮流和方向。今后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中日友好肯定是越来越重要的问题”(2000年2月23日)。
“法院认为有必要作为第三者,站在公正的立场,尽力调整谋求彻底解决,所以才劝告双方和解……本案用和解方法得以解决的意义,从社会、历史方面来看,比起用判决来解决,有着数倍的价值”(4月21日)。
“我们不仅要研究本案特有的情况和问题,还要关心外国努力解决战后赔偿问题的轨迹和成果,并且不断地努力根据大胆的设想,不拘泥于以往和解方法,争取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的参加,以期解决花岗事件的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它不仅解决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也为中日两国及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做出了贡献”(11月29日)。
▲2000年11月30日《朝日新闻》《每日新闻》和《神户新闻》关于“花岗和解”的文章非常值得日本朝野和中国民间一读:
“我们希望这次和解能够成为拔掉战后补偿这根刺进日本社会的刺的线索……国家和企业这种姿态比佯作不知、拖而不决,自己破坏人们对自己的信赖更合乎道理。”
“国家之间业已解决完毕,难道连个人的赔偿请求权也消灭了吗?鹿岛方面有许多社员甚至连这一事件的存在都不知道。把历史的事实认真地传给后代。”
“在花岗事件上,鹿岛提出了比以往的和解更加积极的内容。在美国,以日本企业为对手的提诉已发生37起,(日本)政府尽早的应对是必要的”。

▲鹿岛和解前日本企业‘不二阅 ’机械厂商、新日本制铁公司、日本钢管公司已同韩国受害劳工达成3宗和解。
▲鹿岛方面不得不考虑1999年美国加州议会通过的hayden法案;不得不考虑美国市民团体促成洛杉矶建设工程被剥夺投标权;还不得不考虑于2002年6月30日在大馆市的追悼大会上,宣布撤销2000年11月29日公司网站主页上发表的5亿日元“不含有补偿、赔偿性质”的片面“声明”。
▲事实上,在2000年前,从1957年到1998年,德国企业就主动赔偿强掳劳工,与犹太人幸存者等索赔11宗个案达成和解。其中包括著名的克虏伯公司、西门子公司、奔驰和大众汽车公司,共支付赔偿金1,175亿马克。
▲有必要简介德国“记忆·责任·未来基金”。该基金以外国劳工为对象,具有划时代首创意义。2000年7月6日德国联邦议会立法,决定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企业设立总额100亿马克(相当于5,400亿日元)的补偿基金财团。具体说,由国家出资50亿马克,有关企业出资50亿马克,设立“记忆·责任·未来”基金,对“二战”遭纳粹当局强掳,在德国有关企业被强迫劳动的约120万欧洲各国(包括基金成立后的遗属)进行赔偿。人均赔偿金额为:从事奴役劳动的人15,000马克;其它苦役最高为5,000马克(以下)。和解条款上的特征:承认政治上、历史上、道义上的责任,对此作深刻的反省,但不承认法律责任。这个《德国补偿基金设立法》只字未提“法律责任”。正如日本驻德记者梶村太一郎指出:“德方的补偿正是基于‘事到如今,因为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故根据没有时效的、普遍的道义和政治的责任进行补偿’这一‘和解精神’进行的。”它“对日本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的场外本垒打。”
▲总之:当年强掳劳工,日本政府责任难卸,再也不容被批评“对过去的历史不负责任”了;役使劳工,有关企业责任难推,德国企业、鹿岛公司带头做出了表率。看来日本国政府和日本有关企业联合建立日式“记忆·责任·未来”基金,时不我待。为此应与中国民间谈判协商,例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中国红十字会等,谋求政治和解。据日本的资料,对战时强掳和役使中国劳工共38,395人、涉及35家企业、作业场135个。从1945――1948年中国劳工致死6,830人,约占总人数13、5%。
愿日式“记忆·责任·未来”基金的设置和运作,为中日友好当如新干线轮轨列车高速启动!中日两国人民与本次国际会议应须敦促玉成。

题外:另据8月24日《朝日新闻》谈“诚实处理遗留化武之害”。日方推测旧日军遗留中国化武70万枚,中方认为有200万枚。该报强调“困难的是受害方的赔偿要求。一旦同意了中方的要求,各种跟战争有关的赔偿就会接踵而至。考虑到1972年双方都未认识遗留化武危害,此问题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在《共同声明》的原则基础上,考虑到实际赔偿的替代措施,以灵活柔软的方式处理,恐怕更为可取”。在我看来,这个“灵活柔软”的替代赔偿措施,无非是请出席本次国际会议的日本专家建议小泉首相抓紧通过日方同中方进行政府间的协商谈判,建立1945年大规模杀伤性"遗毒"化学武器“记忆·责任·未来”专项基金,谋求一揽子政治解决。除此而外,试问还能有什么比这“更为可取”的“柔软灵活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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