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东京12月 1997 最后的愤怒

    1997年12月10日东京时间下午1时,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民事十三部在611号法庭第八次开庭,审判长圆部秀穗,对中国劳工状告日本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的"鹿岛花冈绑架中国劳工损害赔偿要求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一、驳回原告方所有请求;二、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三、上诉期限定为60天。

    如此判决结果,当场激怒了原告代表、原告律师团十几名日本律师和旁听席上听众们。审判后两小时,一支由原告代表、原告律师团及东京同情中国劳工的市民们组成的游行队伍,从东京日比谷公园出发,愤怒抗议东京地方法院做出的不公正判决,强烈要求法院撤回判决,继续审理此案。

    其实,早在开庭宣读判决结果之前,由新美隆、内田雅敏等18名日本律师组成的、专为中国劳工打这场官司的律师团,已对这位审判长充满了不信任。今年2月3日,圆部秀穗在审理中途以突然袭击的方式,粗暴地终止了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原先律师团指责他以不正常的态度和违反常规的方式审理此案。早在今年2月3日的当天,原告律师团就已向东京地方法院递送过要求撤换这位审判长的申请。

    这是一桩什么样的案件?此案源于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期间一桩历史事件。1945年前后,一部分日本企业,在日本军队的支持与帮助下,将38900百多名中国人强行绑架到日本,分派到135个作业点做苦力。其中986名中国人被押至日本东北部秋田县花冈町(现大馆市)作业所,在鹿岛组(即现在的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的逼迫下从事极其艰苦的河道改造工程。由于不堪忍受工头的残酷虐待,花冈作业所的中国人愤然发起暴动,结果遭到血腥镇压。到日本投降时,花冈作业所共有418名中国人死亡,其余幸存者也都奄奄一息。时隔50年,在许多充满正义的日本人和旅日华侨的帮助下,以耿谆、王敏等"花冈事件"中死里逃生的中国劳工,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当年残酷虐待中国劳工的罪行。81岁的耿谆、当年花冈暴动的组织者,起义失败后曾被日本秋田地方法院以杀人主犯为罪名判处无期徒刑,如今他重返日本法庭,向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讨还公道。

    东京地方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历时两年,此案究竟是如何审理的?记者日前在北京采访了原告诉讼代理律师团成员川口和子和多年参与此案调查与诉讼工人的北京人士韩先生。

      中国劳工状告日本企业,日本各界人士纷纷声援,被告辩护律师宣称"花冈事件"属"战争行为",搬《中日联合声明》做挡箭牌,并以超出"时效"的借口要求驳回。

    据川口律师介绍,长达308页的起诉书,是1995年6月28日,由耿谆、王敏等七名"花冈事件"幸存者及死难者家属代表,直接送交到东京地方法院。起诉书中详细叙述了日本军国主义在侵华战争期间绑架中国劳工的历史,控诉了在战时经济体制下日本企业奴役和残害中国劳工的罪行。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被告向当年花冈作业所每一位中国劳工赔偿550万日元。

    提起诉讼的当天,中国劳工律师团团长新美隆在记者招待会上说:"强行绑架中国劳工,不是企业为了进行战争而拚命地增产军需物资,而是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借助战争把受到侵略失去自由的部分中国人强行贬为自己的奴隶,其责任极其重大,为国际法所不容,因此应当追求与'花冈事件'有关企业的历史责任。"

    两天后,日本秋田县大馆市(原花冈町)政府,在该市市民体育馆隆重举行"中国人殉难者50周年纪念仪式",深切悼念在"花冈事件"中殉难的中国劳工。日本众议院议长土井多贺子、大馆市市长小?元以及日本各界人士一千多人参加了这一仪式。当时的日本首相村山富市也向这一活动发来唁电,向殉难的中国劳工致以深切的哀悼。日本各大新闻媒体竞相报道此事,对中国劳工状告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形成有力的声援。

    1995年12月20日,法庭进行第一次庭内调查,审判长名叫圆部秀穗。五名原告代表耿谆、王敏、赵满山、李绍海和死难者家属孙力,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陈述了当年惨遭迫害的经历,义正辞严地要求"鹿岛建设"给予赔偿。

    耿谆,河南襄城人,原国民党军第十五军上尉连长,在洛阳保卫战中因腹、背等五处受伤被日军俘获,1944年8月8日被押至花冈作业所任劳工大队长,"花冈事件"后,作为"主犯"他被关进秋田监狱,日本军警的严刑拷打使他头部受伤。

    王敏,河北深泽人,被日本特务机关俘获时作任路军游击队小队长,"花冈事件"中,日本监工把烧红的炭火摁在他的脚上,用木棒打碎他的手关节。他的前妻在老家遭日军枪击,身怀六甲而亡,第二个妻子不知他已被抓到日本,为寻找他变卖了所有家产。

    赵满山,河北保定人,当年与父亲赵义一起,以"私通"八路罪被捕。在花冈作业所,其父仅因开饭时提前伸手拿食物,便遭监工殴打,含恨而死,其本人也在"花冈事件"中惨遭毒打,门牙全被打掉。孙力,替父亲孙基武告状。孙基武本是一中学校长,被日军以参加抗日活动为由抓进宪兵队,受尽通电、灌辣椒水等酷刑。后来,他被押至花岗作业所,暴动时,他随人群逃进大山,日本,军警把他抓回来,强逼他与其他劳工一起,在共乐馆前广场跪了三天三夜,结果还是被用木棒打死。法庭旁听席上座不空席,听者无不动容。

    但是,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的人却根本不到法庭现场,仅派宇津吕英雄、伴义圣等四名律师在法庭上听证。当审判长询问被告律师有何问题时,对方递上一份极其简单的、"申请驳回"的书面报告。其内容是:一、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二、诉讼费用让原告承担。为何驳回?报告书中连理由都不讲,只是说"如果法庭需要的话,可以写出申请理由"。审判长当即要求被告出示驳回理由。

    1996年2月19日,法庭举行第二次庭内调查。被告律师宇津吕英雄向法庭以书面形式递交了"申请驳回"的理由。其理由如下:

    一、1972年9月29日,中国总理周恩来与日本首相田中角荣签署过《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过《中日邦交和平友好条约》,在这两份重要文件里,中国政府已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从法律上讲,也就是放弃了索赔权。当年的劳工问题属于战争行为,责任在于国家,不能找企业算账。国家之间既然已经解决了有关战争赔偿的问题,原告无权再提索赔要求。

    二、战争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事情,是一种国家行为,因为无论是发起战争,还是停止战争,都是国家的权力,只有政府才能做出决定。因此解决战争遗留问题,也应是一种国家行为,应由政府来决定。现由法院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尤其是由某一法官来处理这一问题,显然是不适当。

    三、时效性问题。日本法律规定:有关侵权行为的索赔案件,有效诉讼期为20年;有关不履行债务案件,有效诉讼期为10年。有效期以案发时间开始计算,"花冈事件"时过50年,早已超过了有效诉讼期,法庭应该驳回原告的请求。

    第二次开庭时间不长便告结束。由于法官认为被告的第二"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律师不予考虑。

    中国政府的确是放弃了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这是否意味着也放弃了民间的侵害索赔权?企业借助军队的侵略对他国实施人力资源的侵略,其罪责能否让军队来承担?当年,日本政府是如何应企业的要求做出"移入"中国劳工的决定?日本企业如何与军队勾结,买卖劳工?请看原告律师如何辩护--

                    (李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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