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朝日新闻》3月22日社论,原题:尽快回收在中国的毒气武器 二战结束40多年后的一天,在中国的建筑工地上,挖出锈迹斑斑的铁罐。医生正想检查里面的液体,不料呼吸器官受到侵害,鼻子和牙齿出血。那就是战争结束时日军埋藏的毒气弹。

  这样的事故在中国各地接连发生。受到伤害的中国民众不断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损失。东京高级法院日前对其中一起做出了判决。判决与一审相同,驳回了原告请求。但是,承认毒气是日本军遗留,这点值得关注。推翻了日本政府所谓“可能是苏联和国民党军的东西”的主张。日本政府已向中国政府承认,遗弃了毒气,并在各地回收。高级法院认定“是日本军的东西”,这理所当然。如在法庭上否认事实,只会失信于中国人。 

  然而,东京高级法院却不认同国家的赔偿责任。大量毒气被扔在范围广大的地下和河川。即使日本政府把日军驻扎地的资料交给中国政府,要(把毒气弹)找出来也不容易。但是,不能让日本政府承担避免事故发生的责任,这就是法院判决的理由。按照这样的道理,哪怕是国际法禁止使用的武器,只要隐藏好,就不用被追究责任。

  无论如何,再纠缠法律依据已毫无意义。因为即使能逃脱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把危险的毒气遗弃下来,日本就负有人道责任,这点不容置疑。 

  首先应该诚实对待已经发生的事故,和中国政府合作,援助毒气弹受害者。在审判方面,寻找和解的途径,给予实质性补偿。

  同时,为了排除残存危险,必须加紧进行回收。1997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日本有义务在10年内处理完遗弃在中国的毒气弹等化学武器。但是,已回收的毒气弹不过4万枚。据推算,仅吉林省哈尔巴岭一地,就埋藏有30万?40万枚。处理的期限是今年4月,已经来不及,所以被推迟到2012年。

  中国人曾经遭受侵略,现在日常生活还要受到毒气事故的威胁,这种状况必须早日结束,刻不容缓。 ▲(郭隽译)

     《环球时报》 ( 2007-03-23 第0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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